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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指導:代理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05/30 16:49:00 字體:

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指導
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第三節(jié)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訴訟時效制度

  ·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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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該他人的法律制度。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義或自己名義為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代理只能適用于民事行為。

 ?。?)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或經由間接代理人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委托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fā)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發(fā)生的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既無委托代理人,又無法定代理人)
根據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這種代理稱為本代理。
復代理又稱為再代理,是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間接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為意思表示,或僅代受意思表示代為意思表示的代理,為積極代理,又稱主動代理(發(fā)出要約)
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為消極代理,又稱被動代理(接受承諾)
以代理權是否被限定代理權范圍無特別限定的代理,為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
代理權范圍有特別限定的代理,為限定代理,又稱特別代理
在有數個代理人時各代理人單獨行使代理權的,為單獨代理
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為共同代理

 ?。ㄈ┐黻P系的終止

終止的原因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特別原因(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終止的效果(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
(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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