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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公司的設立
1.公司設立是指公司的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人為公司設立時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人為發(fā)起人。
3.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取嚴格準則設立主義,對特殊行業(yè)實行核準設立主義。
4.公司設立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既可以采取發(fā)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起設立
?、儆邢挢熑喂镜淖再Y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诠?ldquo;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提示:注冊資本15萬以內的公司出3萬以上,15萬以外的公司出注冊資本20%以上。
解釋:“2年”或“5年”,是法律關于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最長期限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短于這一期限的規(guī)定。
相關知識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
?、俟煞萦邢薰静扇∧技绞皆O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谝阅技O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
解釋:募集設立不允許分期出資,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5.公司設立條件
?。?)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儆邢挢熑喂竟蓶|人數:50人以下,允許設立1人公司。
?、诠煞萦邢薰?,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提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中國人和外國人都可以成為發(fā)起人,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國家公職人員、受到競業(yè)禁止的人不宜成為發(fā)起人。
?。?)注冊資本
?、儆邢挢熑喂咀畹拖揞~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诠煞萦邢薰镜淖再Y本為500萬元。
提示: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制定公司章程
?、儆邢挢熑喂居晒蓶|共同制定。
?、诠煞萦邢薰静扇“l(fā)起方式設立的,由發(fā)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則發(fā)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后需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
(4)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儆邢挢熑喂緫斣O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但在公司規(guī)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情況下,可以不設立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只需設立1名執(zhí)行董事或1-2名監(jiān)事。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②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6.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提示: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解釋:只要某一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達到注冊資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東都有貨幣出資。
提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7.設立責任
(1)出資責任
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谝阅技绞皆O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③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④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新增):
一、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二、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三、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四、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示:出資人以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提示1: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提示2: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1: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提起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提示2: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提起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訟的原告,請求對公司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 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公司未設立的責任
一、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fā)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示1:部分發(fā)起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fā)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fā)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提示2:因部分發(fā)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fā)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二、發(fā)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fā)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fā)起人追償。
(二)公司的變更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的增資與減資
公司增資,必須由股東大會(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減資,應當由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提示:(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4.公司組織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總結提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的解散
1.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l(xiāng)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法律后果
?。?)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進行清算。
解釋:(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xù)存續(xù)的公司承繼,在解散時不需要清算;(2)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在解散時應當清算。
?。?)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權利能力僅限于清算活動必要的范圍內。公司清算完畢,由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
(四)公司的清算
1.清算組的成立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l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3.清算組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提示: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2)義務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責任
①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清算組成員因清算組未按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③清算組成員因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芮逅憬M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前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可直接以清算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清算程序
?。?)通知和公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申報。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3)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拖欠的稅款,公司債務。
提示: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時間。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公司清算時特殊情況的處理。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5.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在清算中的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儆邢挢熑喂镜墓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谏鲜銮樾蜗祵嶋H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可以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提示: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清算過程中公司破產的情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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