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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占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9 13:45:11 字體: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事實。其中,對物為管領之人,稱占有人;被管領之物,稱占有物。

  占有的構成要件:(1)占有的客觀要件,即須有占有人的占有行為存在;(2)占有的主觀要件,即須占有人主觀上有占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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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本權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為的占有。

  無權占有,又稱無權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權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拾得遺失物。

  2.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無占有的權源而誤信有正當權源且無懷疑地占有。惡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源,或對是否有權源雖懷疑而仍為占有。

  3.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

  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質而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狀態(tài)無避免他人發(fā)現(xiàn)的意思。如佩帶珠寶出入社交場所。

  隱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曉而藏匿,不公示于眾的占有。如小偷將贓物藏匿。

  4.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

  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為的占有。如通過贈與而取得占有。

  強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為的占有。如搶奪他人財物。

  5.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如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如借用人對借用物的占有。

  6.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實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如質權人、保管人對質物、保管物的占有。

  間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對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的占有。如出質人、寄托人對質物、保管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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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獲得對于物的事實上的管領。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繼受取得。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如買賣;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樹上果實落人鄰人院內;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如搶奪他人財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二、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依據(jù)占有的事實而賦予占有人所實施的一定行為在一定情形下產生的法律后果。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實,則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應推定其為合法而由此權利。

  2.占有的事實推定包括下列主要情形:對于占有,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占有:對于占有,推定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對此,占有人無須舉證。他人如欲推翻,則須舉證。

  3.占有的保護效力:①占有保護請求權;②自力救濟權利;③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④損害賠償請求權;⑤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提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l年,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算。

  4.占有人的義務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shù)?,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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