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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han1986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yè),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刑法明文規(guī)定對其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tài)。我國刑法中的慣犯一般就是指賭博罪。
連續(xù)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該特征是由連續(xù)犯在主觀上須基于連續(xù)意圖制約下的數個同一故意。比如:甲對乙懷恨在心,蓄謀殺害乙全家,一天下午,甲將乙騙到自己的住處將其殺害,當晚又潛入乙某家將其妻子殺死。甲雖然實施了兩個殺人行為,但這兩個殺人行為之間存在主客觀上密切聯系,因此作為連續(xù)犯,直接定一個故意殺人罪。
慣犯與連續(xù)犯的主要區(qū)別是看是否行為人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yè),慣犯是以該犯罪性為為職業(yè)的,而連續(xù)犯則不是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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