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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法
1.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主要是指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而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其他損害行為。
2.我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2010年7月1日施行。
二、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責任歸屬所依據(jù)的標準或準則。歸責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核心,其影響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及減責事由的確立。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三項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由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其主觀上具有可歸責的事由(故意或者過失)。除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外,一般侵權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jù)或標準,它將舉證責任以否定的方式分配給了加害人一方。建筑物等物件致害、一些醫(yī)療損害責任等使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損害、過錯、因果關系。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損害和因果關系。
1.損害
2.過錯
3.因果關系
四、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
減免責事由劃分為正當理由與外來原因。
五、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類型
(一)共同侵權
1.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在法理上被稱為"共同危險行為"。
?。ǘ╆P于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1.監(jiān)護人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意識的侵權責任
3.用人單位責任
4.網(wǎng)絡用戶和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5.安全保障義務
6.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責任
(三)危險活動及物件致害侵權責任
1.產品責任
2.醫(yī)療損害責任
3.環(huán)境污染責任
4.高度危險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5.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6.物件損害責任(一般采取過錯推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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