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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按照修改后個人所得稅法,我市需要調整的核定征收標準主要包括三項:一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標準,二是出租汽車駕駛員工資、薪金所得核定征收標準,三是娛樂、飲食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核定征收標準。
1.將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包括個人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核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統一下調40%,市局以公告形式統一調整告知納稅人和代收代繳單位,不再逐戶下發(fā)《核定定額通知書》。委托銀行批量劃款的個體工商戶,市局將于9月底前在核心征管系統中集中調整定額標準,生成新的定額,然后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核心系統提交給銀行,按新的定額集中劃款;
對于以票控稅的個體工商戶,9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對9月1日起開具的發(fā)票金額,統一按新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3%調減為1.8%);
委托代征的個體工商戶,9月1日起,代征單位代收2011年9月-12月各月稅款時,按下調40%后的定額收取。
2.出租車公司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定額標準的調整,市局決定后,另行通知;
3.對娛樂、飲食服務業(yè)部分從業(yè)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定額市局不做統一調整,由各區(qū)縣局、分局依法據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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