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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學習之——買賣合同的風險承擔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0/09 14:27:11 字體:

  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ldquo;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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