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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學習之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09/26 09:10:04 字體: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zhì)上屬于除斥期間,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事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xiàn)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在保證期間中,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責任確定。從保證責任確定的時刻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由于《擔保法》沒有規(guī)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仍應為2年。

  為了充分說明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圖示如下:

  

  A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時,保證期間屆滿的時間點為C點,債權人在B時間點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有關問題可以表述為:

  1.AC之間的期限就是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沒有在AC之間的期限中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xiàn)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由于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因此在AC時間段內(nèi)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這是一個不變期間。AC之間的期限長度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意的是,《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延長,但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應當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保證期間。

  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因為保證性質(zhì)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證,從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表現(xiàn)在圖示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B點,而非C點。一旦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則保證期間喪失意義。

  4.如果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則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適用。

  5.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起算點不一樣,在圖示中,主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為A點,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為B點),但是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lián)系,具體表現(xiàn)為: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6.訴訟時效已過時保證人的責任。債權人因為訴訟時效已過喪失勝訴權,因此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獲得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即使債務人放棄此抗辯權,保證人仍可主張此抗辯權?!稉7ā返?0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但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保證人可否單獨放棄時效利益?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5條規(guī)定,保證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處“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是指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即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保證人以否單獨放棄時效利益,依然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舉例: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養(yǎng)殖業(yè)需資金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從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二年。原告與甲、乙并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長期在外,下落不明,無法清償債務。在該案例中,保證合同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于信用社既可以向甲提起訴訟,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信用社向甲提起訴訟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還要繼續(xù)計算。因為主債務訴訟和保證的訴訟是彼此獨立的,可以由債權人自行選擇。

  如果該例中,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證的話,那么根據(jù)規(guī)定,在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就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償還前,不能向保證人要求清償,這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此時主債務的訴訟與保證的訴訟相聯(lián)系的,不是獨立的,因此,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舉例: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比如A借B錢在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C是保證人,A拒絕付款后,B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出了車禍,不能行使請求權,此時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等B好了,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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