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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4/01 11:02:1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政策作了調整。在實際工作中該如何執(zhí)行?

  財政部、國際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作了相應規(guī)定。其中,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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