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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分析(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2/02 14:37:24 字體: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經濟法考點分析,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注會有幫助。

  追索權

  1.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表2-4

具體情形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絕付款未取得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2.追索金額

  3.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時間】(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2)3日: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任意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則持票人對該背書人無追索權。

  【回頭背書】(1)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2)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保證】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偽造】持票人對偽造人、被偽造人均無追索權。

  【變造】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fā)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對人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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