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表格歸納: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7/13 13:50:51 字體:
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2)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3)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jiān)事會”(而非監(jiān)事)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2010年單選題)
A、“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
B、“監(jiān)事會”(而非監(jiān)事)——書面“審核意見” 
3.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賠償+連帶 1、董、監(jiān)、高 反證,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保薦人(證券公司) 
3、CPA、會計師事務所 
4、控股股東:證明過錯,原告舉證責任。 
 

  請點擊查看論壇原帖>>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