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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四、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1.承諾的期限
要約確定的期限稱為承諾期限。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承諾的撤回
承諾人發(fā)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5.承諾的內容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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