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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1 09:02:52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二十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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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ㄎ澹┆毩⒍碌奶貏e職權

  1、獨立董事除應具有董事的職權外,還應當行使以下特別職權:

 ?。?)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提議召開董事會;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除行使上述特別職權外,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fā)表獨立意見:

 ?。?)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yè)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fā)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fā)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fā)表意見及其障礙。

 ?。┆毩⒍碌某窊Q和辭職

  1、獨立董事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如果連續(xù)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2、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七)獨立董事意見的披露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ò耍┥鲜泄緸楠毩⒍绿峁┍匾臈l件

  1、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

  2、承擔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

  3、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4、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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