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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二十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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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ㄎ澹┆毩⒍碌奶貏e職權
1、獨立董事除應具有董事的職權外,還應當行使以下特別職權:
?。?)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提議召開董事會;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除行使上述特別職權外,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fā)表獨立意見:
?。?)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yè)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fā)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fā)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fā)表意見及其障礙。
?。┆毩⒍碌某窊Q和辭職
1、獨立董事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如果連續(xù)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2、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七)獨立董事意見的披露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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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
2、承擔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
3、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4、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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