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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預習:代理的基本理論一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05 10:37:58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二、代理的基本理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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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提示】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或其他方式。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的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相關考點】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相關考點】依照《票據法》之規(guī)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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