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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稅法》知識點預習:稅務行政處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11/01 09:08:15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一、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它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規(guī)范,侵犯的客體是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應當承擔稅務行政責任。

  第二,從當事人主觀方面說,并不區(qū)分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有稅務違法行為存在,并有法定依據給予行政處罰的,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第三,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是尚不構成稅收犯罪的行為,如果構成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對所有的稅務違法行為都一定要處罰,如果稅務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糾正,經過批評教育后可以不必給予處罰。

  第四,給予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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