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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稅法》知識點預習:關稅退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10/12 10:49:51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六章 關稅法

  知識點十五、關稅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jù)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fā)現(xiàn)有短缺情況,經(jīng)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jīng)海關查驗屬實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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