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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稅法》知識點預習:稅率的運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10/12 09:48:31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六章 關稅法

  知識點四、稅率的運用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補稅的,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征稅。

 ?。?)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稅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對經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交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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