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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
第十六章 政府補助
知識點四、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會計處理原則
企業(yè)取得與資產的政府補助,不能全額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隨著相關資產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后各期的收益。即先計入“遞延收益”,再按資產的使用壽命期平均分配入“營業(yè)外收入”。
當資產處置時,尚未攤完的遞延收益應一次性轉入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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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政府補助時
借:××資產
貸:遞延收益
2.按資產的使用壽命平均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yè)外收入
3. 如果政府補助是以向企業(yè)無償劃撥長期非貨幣性資產的方式出現(xiàn)的,應當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其入賬成本,分錄如下:
借:××長期非貨幣性資產
貸:遞延收益
再按該資產的使用壽命期進行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yè)外收入
如果公允價值不可取得的,應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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