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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0/08/02 10:11:28 字體: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1)顯失公平的合同
(2)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3)欺詐、脅迫成立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 
效力暫時不確定:
(1)轉為有效:被代理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
(2)轉為無效: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包括明示、默示拒絕)、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 
效力是確定的:
(1)在撤銷之前,合同有效
(2)一旦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始無效”
(3)撤銷權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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