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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備考指導:物權法(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0/07/13 09:54:55 字體:

  【一】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1.所有權具有完整性 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區(qū)別主要表現為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他物權職能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td>
2.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 所有權人對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作為,即可直接實現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 
3.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一方面,所有權通過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體現排他性;另一方面,所有權實行一物一權,不能在同一物上有兩個所有權,這也體現
所有權的排他性?!?/td>
4.所有權具有存續(xù)上的永久性 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預定期其存續(xù)期間。 
  【二】所有權的四項權能
占有權 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對于某項財產的實際控制權。 
使用權 是民事主體對于財產進行合法利用的權利?!?/td>
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于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的權利。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潤。 
處分權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td>
  【三】征收與征用
征收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行為。 
征用 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為。 
區(qū)別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財產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征用是所有權人暫時喪失物的使用權。
2.適用對象不同。征收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包括動產。征用則不動產和動產均有適用。
3.適用條件不同。征收和征用雖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還要求必須是為了搶先、救災等緊急需要。 
  【四】所有權的種類
國家所有權 1.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海域;2.無線電頻譜資源;3.國防財產;4.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6.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及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于國家所有。
7.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td>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區(qū)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td>
私人所有權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也受到法律保護。 
  【五】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在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時,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隨之轉移?!?/td>
成員權 1 制定和修改業(yè)主會議議事規(guī)則、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guī)約、選舉業(yè)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yè)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yè)服務機構或者
其他管理人等事項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yè)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yè)主同意即可。
2.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則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yè)主且占總人數2/3
以上的業(yè)主同意。
【新】“業(yè)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
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專有部分面積”根據不同的情況處理:一是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
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則按照前項的統(tǒng)計總和計算。 
  【六】共有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確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
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或受遺贈人獲得。
2.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
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共同共有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對共有財產的處分,
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分割共有財產?!?/td>

  【注】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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