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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新制度沖刺復習:輕松突破《經濟法》數字關(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9/09/14 17:23:06 字體:

  2個月/60天

  1、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個月/90天

  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股東會議,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2、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出資期限: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yè)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yè)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如果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

  ①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4、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6、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不包括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7、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對復審決定還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個月/180天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該手續(xù)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P130)(2009年新增)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001年綜合題)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4、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5、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6、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7、首次股票上市發(fā)行: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fā)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

  8、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xù)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9、(分離)存續(xù)期間

  認股權證的存續(xù)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xù)期限不得調整。

  行權期間

  認股權證自發(fā)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xù)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xù)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10、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中介機構(P182)

  (1)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違反《證券法》的規(guī)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1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發(fā)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fā)行。

 ?。?)自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發(fā)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fā)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fā)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fā)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后方可發(fā)行。

  13、要約價格: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14、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出資期限

 ?。?)一次性繳清: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分期出資

 ?、俚谝黄诔鲑Y: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诳偲谙蓿鹤誀I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與注冊資本的大小無關。

  1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如果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

  16、投資者以“實物、工業(yè)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企業(yè)不能享受合營企業(yè)的優(yōu)惠待遇)

  17、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xù),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18、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19、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合營企業(yè)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2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2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fā)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23、合同保證期間(2006年綜合題)

 ?。?)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4、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5、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6、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7、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中止事由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中止事由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8、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享有優(yōu)先權。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8個月

  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

  企業(yè)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企業(yè)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yè),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一年/12月

  1、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

  2、股票轉讓的限制

  (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以及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股票首次發(fā)行持續(xù)盈利能力:

  (1)發(fā)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yè)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lián)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2)發(fā)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上市公司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6、上市公司增發(fā)股票的一般條件:

  (1)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guī)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

  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wěn)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fā)生重大不利變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7、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分離交易)

  8、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分離)。

  9、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分離至少為1年)

  10、(分離)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fā)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fā)行對象和發(fā)行價格。發(fā)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1、(非公開發(fā)行)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fā)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首發(fā):無保留意見)

  12、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13、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14、、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15、上市公司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6、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方可上市交易。且公司債券實際發(fā)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特殊目的公司: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1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解釋】該條款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該情形并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放棄債權的。

  【解釋1】企業(yè)破產法將可撤銷行為的可追溯時點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將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向后延伸到破產程序終結2年內。

  18、(1)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1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0、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1年的期間屬于除斥期間,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該請求權消滅,訴訟時效中的“中止、中斷”與此無關。1年的期間僅適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1、撤銷權的時效(P393)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22、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離職后“1年內”繼續(xù)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fā)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fā)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

  23、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起1年。

  24、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時間的限制。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25、短期訴訟時效: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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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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