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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經(jīng)濟法》(新制度)(2009.5.1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09/05/16 10:29:48 字體:

  單項選擇題

  ◎200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聲明。乙于2008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務(wù)一直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2008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quán)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A.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

  B.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

  C.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20日

  D. 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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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會計網(wǎng)校
2009年5月16日

責(zé)任編輯: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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