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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財會考辦字[2002]9號
關于印發(fā)《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了規(guī)范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行為,確保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的運送、交接、保管工作順利進行,我們制定了《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如遇特殊問題,請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我們。
附件: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guī)定
一、為了切實做好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以下簡稱“試卷”)運送、交接和保管期間的保密、安全工作,制定本規(guī)定。
二、本規(guī)定所指試卷包括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所有考試科目的試題、答題紙和答題卡。
三、試卷在啟用前屬于國家“絕密件”,未開始考試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開啟。
四、試卷的運送、交接和保管必須符合國家對"絕密件"運送、交接和保管的有關規(guī)定。
五、各級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試卷,應當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1.擬訂周密的運送、交接方案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向下一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試卷之前,應與下一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就試卷運送、交接的各個細節(jié),擬訂出一個周密的實施方案,明確雙方職責、運送方式、選定運送人員、保密措施等相關內(nèi)容。
2.明確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試卷的職責
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辦公室對試卷從保密印刷廠運送至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指定保密室的全過程負責。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試卷從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至地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保密室的全過程負責。
各地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試卷從地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至縣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保密室的全過程負責。
3.會計資格考試試卷運送方式
在省、地(市)、縣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之間運送試卷,應當采取上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往下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送交(以下簡稱“送交”)試卷方式,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確保試卷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由下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前往上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領?。ㄒ韵潞喎Q"領取")試卷的方式。具體運送方式由上一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
4.挑選和培訓押運人員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挑選政治上可靠、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試卷押運人員,也可請當?shù)毓驳缺C懿块T的人員協(xié)助押運試卷。在試卷運送前,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對這些同志進行保密教育,商定運送途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聯(lián)絡辦法和應急方案等。
5.確保運送途中安全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試卷運送前,應做好各項物質準備工作,辦好必要的通行證件;運送試卷前應對車輛做好全面安全檢查工作,運送試卷車輛必須具備防盜、防潮、防雨、防曬等功能,車廂內(nèi)應配有2臺有效、適用的滅火器和必要的維修備件;運送試卷途中包括食宿期間,必須保證人不離試卷,至少留有2人值班;裝卸試卷時,車上也必須保證有2人以上;要妥善解決押運人員的食宿問題。
6.保持信息暢通
各地試卷運送途中,有關押運人員應適時將有關情況向上級和本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報告,上級和本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密切關注試卷運送情況,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六、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交接試卷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試卷交接必須在約定的交接地點,按約定的交接方式進行。
2.試卷交接前,交接雙方必須互相核實對方姓名和有效證件,接收人必須是當?shù)貢嬞Y格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試卷接收人員。試卷交接時交接雙方必須保證各有2人以上。
3.試卷交接必須根據(jù)交接單,逐一進行。交接時雙方要認真核對考試科目、試卷袋數(shù),檢查試卷包裝有無破損,確認無誤后,交接雙方在交接單指定位置登記并簽名。
七、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保管試卷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選用專用保密庫房作為保管試卷的保密室。可以選擇當?shù)貦n案館、金庫、監(jiān)獄或當?shù)卣畽C要保密室等作為試卷保密室。試卷保密室必須門窗堅固、密封,需要粘貼封條的地方應隨著門窗的必要開啟及時粘貼封條。試卷保密室大門配有2把以上堅固的門鎖,鑰匙分別由2人以上保管,2人以上同時開鎖才能打開門。
2.從保密室領取或存放試卷,均應由專人檢查試卷的外包裝是否破損并負責清點、登記。試卷登記要詳細、準確,并由各有關經(jīng)辦人簽名。
3.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室進出登記制度,進出保密室必須2人以上,無關人員不得進出保密室。
4.試卷要按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分別擺放整齊,并保證安全,防盜、防火、防潮、防蟲、防曬。
5.在考試開始前,試卷在各地的保管、存放期限分別為: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原則上不超過3~5天;地(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不超過2~3天;縣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不超過1天(西藏、新疆等特殊情況除外)。
6.除金庫等特定保密室外,在考試開始前,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接收試卷后,應安排2名以上值班人員晝夜24小時值班,直到各科考試結束。
試卷于考試結束后立即回收,并按照規(guī)定的試卷交接程序辦理交接手續(xù)。試卷回收后,最遲于次日送交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保管(新疆、西藏等特殊情況除外)。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回收試卷的保管期限,按照《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guī)定》的規(guī)定辦理。
八、各地在試卷運送、交接和保管過程中,如出現(xiàn)下列情況,應立即通過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向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告,請示解決辦法,不得自作主張。
1.試卷在運送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可能會影響保密的問題。
2.試卷在交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試科目不符、試卷數(shù)量有誤或包裝破損或其他重要問題。
3.試卷在保管期間出現(xiàn)異常情況。
九、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嚴禁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或提前向有關人員告知下列情況:
1.試卷運送路線、運送時間、押運人員、駕駛人員等情況。
2.試卷交接地點、交接時間、接收人員等情況。
3.試卷保管地點、保管期間、保管人員等情況。
4.其他與試卷運送有關的情況。
十、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十一、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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