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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知識點六: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1.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guī)制法的責任。
2.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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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即經濟法責任;
?。?)“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guī)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多種責任的競合)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經濟性責任,如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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