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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價格違法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04/12 09:23:01 字體: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二十:價格違法責任

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責任 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不執(zhí)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相應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td>
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價格欺詐行為、哄抬價格或變相抬壓價行為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td>
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td>
拒絕提供價格監(jiān)督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td>
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責令限期退還;難于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滿仍無法退還的價款,以違法所得論處?!?/td>
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價格違法責任 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zhí)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td>
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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