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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分享: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8 16:13:0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繼續(xù)履行合同

  既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quán)等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當事人執(zhí)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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