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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與贈與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03/25 10:23:54 字體: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三十五: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與贈與合同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二、贈與合同

 ?。ㄒ唬┵浥c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ǘ┵浥c合同的權利義務

  1.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ㄈ┵浥c的撤銷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受贈人有下列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

  3.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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