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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分享:上市公司收購后事項的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3/21 11:02:0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2.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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