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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合同擔保概論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03/19 10:35:07 字體: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十七:合同擔保概論

  (一)擔保的概念

  1.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xié)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2.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3.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4.根據(jù)《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性質

  1.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xiàn);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三)擔保合同的無效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相關考點】《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3.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yè)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四)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 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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