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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公司清算 | 清算組 |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以下人員或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td> |
清算組的職權 |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br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td> | |
程序 | 1.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 (1)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清算組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訂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 (6)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3.清償債務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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