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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 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知識點預習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jù)未來某種事項出現(xiàn)而發(fā)生的應付(或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xiàn)具有不確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如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壞賬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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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會計期間沒有發(fā)生的,企業(yè)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fā)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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