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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論壇筆記: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2/22 09:23:15 字體:

性質 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td>
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承擔。先企業(yè)后個人。?!?/td>
設立條件 投資人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中國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他們獨資設立的企業(yè)為外資企業(yè))。
3、不能是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yè)銀行工作人員等?!?/td>
名稱 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td>
出資方式 1、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是其他財產權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可個人財產出資,也可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注明以哪個出資。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yè)責任承擔無限責任。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td>
事務管理 內部限制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債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受托人:1、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yè)內部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yè)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向同本企業(y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yè)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td>
解散清算 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有繼承人來繼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人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債權審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td>
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注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2: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注3:區(qū)別公司法債權審報期限是30日和45日。

  注4:個人財產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注5: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從解散之日開始算。

  注6:違反《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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