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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倉儲合同和委托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26 09:50:56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三十六、倉儲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倉儲合同

  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諾成合同)

  2.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鏈接】以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4.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鏈接】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總結】倉儲VS保管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保管合同無償輕微過失是免責的;倉儲合同一律有責任

  二、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1.轉委托

 ?。?)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2.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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