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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強化學習:合同訂立的主體及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9/12 11:35:31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合同訂立的主體及形式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

  1.資格:具有與訂立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主體:

  (1)自然人;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代理人。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約定時采用)。

 ?。ǘ┛陬^形式: 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ㄈ┢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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