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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合同訂立的主體及形式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
1.資格:具有與訂立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主體:
(1)自然人;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代理人。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約定時采用)。
?。ǘ┛陬^形式: 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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