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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題點評】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代位權的具體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01 10:45:50 字體:

  2012年7月17日《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錯題點評:   

  共有2360人參與本題測試,正確率46%

  多項選擇題:

  甲對乙享有50 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fā)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 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 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 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

  A. 乙對丁的7 000元債權

  B. 乙對戊的8 000元債權

  C. 乙對丙的10 000債權

  D. 乙對丙的5 000元債權

  【題目答案】ABC

  【教師解析】根據規(guī)定,代位權行使條件中: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甲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這里丁欠乙的債權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賭博債務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權。

  點評:題目是考核代位權的具體規(guī)定。合同保全措施中,就包括:代位權與撤銷權。這二者的聯系:撤銷權和代位權是合同保全措施的兩種類型。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qū)別如下:

  第一、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第三、兩者在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消后的財產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 

  注:以上習題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欄目,網校老師針對學員每日提交的測試結果挑選出有代表性的錯題進行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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