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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復習指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會計處理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2/04/18 15:07: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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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jù)未來某種事項出現(xiàn)而發(fā)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xiàn)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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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xiàn)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jù)未來某種事項出現(xiàn)而發(fā)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xiàn)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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