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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持有至到期投資需要重分類和不需要重分類的情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2/02/21 15:43:44 字體:

  需要重分類:

  企業(yè)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yè)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yè)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chǎn)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不需要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yè)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相關稅收法規(guī)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發(fā)生重大企業(yè)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xiàn)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xiàn)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監(jiān)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chǎn)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作者: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 又見炊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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