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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第十四章收入
知識點、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1.合同規(guī)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guī)定的作業(yè)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①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②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①根據(jù)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②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guī)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①根據(jù)合同目前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成或超過規(guī)定的標準;②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fā)生的、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fā)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用。
(1)耗用的材料費用,主要包括施工生產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以及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的攤銷費用、租賃費用。
(2)耗用的人工費用,主要包括從事工程建造的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等職工薪酬。
(3)耗用的機械使用費,主要包括施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自有施工機械所發(fā)生的機械使用費、租用外單位施工機械支付的租賃費和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和進出場費等。
(4)其他直接費用,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三項直接費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主要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xiàn)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2.間接費用,是指企業(yè)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生產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直接費用在發(fā)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常見的用于間接費用分攤的方法有人工費用比例法和直接費用比例法。
因訂立合同而發(fā)生的有關費用,如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qū)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相關條件的,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如企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fā)生的管理費用,船舶等制造企業(yè)的銷售費用,企業(yè)為建造合同借入款項所發(fā)生的、不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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