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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2/03 09:13:17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yè)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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