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抗辯權的行使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充分備考,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祝大家學習愉快!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二、抗辯權的行使
?。ㄒ唬┩瑫r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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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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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單項選擇題
◎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不安抗辯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yè)信譽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