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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交易和事項從會計角度看不屬于銷售行為,不能確認銷售收入,但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計算應交增值稅。
(1)視同銷售是否確認收入——兩種情況?
一種只計算銷項稅;——以產品用于工程
另一種計算收入,也計算稅。——以產品作為福利發(fā)給職工
?。?)比較對內領用的兩種情況
稅法原文: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外購)
會計處理:
材料用于集體福利費用,進項稅額轉出;
產品用于集體福利費用,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額。
會計處理:
材料用于集體福利工程,建筑物---進項稅轉出;設備—不轉出;
產品用于集體福利工程,計算銷項稅額。
(3)比較對外領用的兩種情況
稅法原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對外也不確認收入)等。
會計處理:
材料、產品對外(投資、分配)都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
材料、產品對外(贈送)只計算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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