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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1/07 13:32:41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四、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ㄒ唬┐鄞U方式

  1.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2.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xù)費:所扣繳稅款的2%手續(xù)費。

  (二)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二、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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