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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 | 不適用情況 |
仲 裁 |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2.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 |
行政復議 |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
行政訴訟 |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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