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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本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銀行出票,銀行付款。
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金銀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fā)銀行本票。
了解簽發(fā)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3.交付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四)銀行本票退款和喪失
1.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2.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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