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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
?。ㄒ唬┒愂諆?yōu)先權
1.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 | |
2.稅收與有擔保債權的關系 | 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順序,欠稅在前稅款優(yōu)先 |
3.稅收與其他行政處罰的關系 | 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代位權 |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 |
撤銷權 |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
?。ㄈ┘{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縣以上(含縣)稅務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2.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chǎn)或者大額資產(chǎn)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4.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chǎn)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ㄋ模┒惪畹淖防U與退還
多繳稅款與少繳稅款的原因及稅務處理
情 形 | 原 因 | 處 理 |
稅款的退還(納稅人多繳稅款) |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 | 稅務機關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 |
納稅人發(fā)現(xiàn) | 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稅款的追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 | 稅務機關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特殊情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 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
應退稅款與欠繳稅款相互抵扣: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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