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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八、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掌握)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注意:
1.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3.納稅人包括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4.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等涉外單位及個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1.經濟合同
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等10類。
注意:
(1)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強調: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納印花稅。
(2)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3)辦理一項業(yè)務,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適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guī)定貼花。
2.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注意: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納印花稅;
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納印花稅
3.營業(yè)賬簿
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它營業(yè)賬簿。其中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注意:
(1)納入征稅范圍的營業(yè)賬簿,不按立賬簿人是否屬于經濟組織來劃定范圍,而是按賬簿的經濟用途來確定征免界限。如:企業(yè)單位內的職工食堂、工會組織以及自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設置的經費收支賬簿,不反映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營業(yè)賬簿”稅目的適用范圍。
(2)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guī)定貼花。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對會計核算采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5)跨地區(qū)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yè)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6)實行公司制改造并經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yè)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yè)(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yè)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yè),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企業(yè)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企業(yè)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9)企業(yè)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4.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不包括稅務登記證、衛(wèi)生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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