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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復習指導: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6/04 10:45:43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十一、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受理(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
不受理(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掌握)

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情形起訴程序時間要求
選擇復議直接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nèi)提出。
先復議,再起訴(1)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 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必經(jīng)復議必須先復議,再起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nèi)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掌握)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diào)解。

  3.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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