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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指導: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體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31 09:50:01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五、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體系(了解)

  (一)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1.法律體系

  2.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解釋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關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4)有關保證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
民法商法所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平等地位而發(fā)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稱為橫向關系)。
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縱向關系)。
經濟法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fā)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人身關系、行政關系等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社會法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刑法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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