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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總結: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1/13 11:10:25 字體:

  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稅款的退還

稅務機關發(fā)現的:自發(fā)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稅款的追征 ①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在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無限期追征?!?/td>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錫錫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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