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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09/21 16:36:23 字體: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十、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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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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